修訂后的《規定》在總結近年來各地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的基礎上,針對火災高風險領域和防范重點,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精準治理,進一步完善了我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一、為什么要修訂《規定》?
近年來,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高層建筑特別是超高層建筑數量激增(據粗略統計,我市約有高層民用建筑2.3萬棟)隨之而來的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并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功能復雜、人員密集、火災負荷大等特點,極大加劇了火災風險和滅火救援工作難度。與此同時,現行《規定》制定頒行于2014年,至今已逾八年,其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歷了2019年與2021年兩次修訂,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被賦予新的職能,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變更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機構。我市也于2020年頒行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并于2021年修訂了《天津市消防條例》。相較之下,現行《規定》中部分內容已相對滯后,亟需修訂。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立足本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對《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
二、《規定》修訂有何意義?
修訂后的《規定》共六章六十一條,吸取近年來各地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總結現有經驗,進一步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出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原則、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規定。《規定》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關于高層建筑火災治理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完善了我市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防范化解高層建筑重大安全風險、落實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規定》修訂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 固化經驗,明確各方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管理涉及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政府部門、基層組織等各方。修訂后的《規定》在總結近年來我市高層建筑專項整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對各方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形成合力,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1、明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修訂后的《規定》要求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筑消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三個必須”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對老年人、未成年人 、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2、明確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
修訂后的《規定》明確了業主、使用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同一建筑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立足實際,分別對高層公共建筑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和高層住宅建筑業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義務進行了具體明確。
3、厘清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
修訂后的《規定》在《消防法》第十八條的基礎上,要求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時既要遵守合同約定,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并進一步厘清了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同時,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工作。
4、明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的管護責任。
5、鼓勵高層住宅建筑設立消防安全樓門長。
消防安全樓門長是近年來消防監管工作模式創新的重要探索,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修訂后的《規定》鼓勵高層住宅建筑明確消防安全樓門長。
法條摘要: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在高層住宅建筑中明確消防安全樓門長,負責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提示,對發現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未關閉常閉式防火門,占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亮點二 聚焦防救,多措并舉提升自防自救軟實力
高層建筑受水源、消防救援技術設備等條件限制,一旦發生火災,單靠外部力量救援難度較大,而從目前國內外高層建筑火災現場統計看,自防自救是減少高層火災事故傷亡的關鍵所在。
1、強調高層建筑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
安全疏散是高層建筑發生火災后的關鍵一環,科學有效的滅火疏散預案及日常演練至關重要。修訂后的《規定》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宣傳教育的主體、內容和具體形式,針對性地強化宣傳教育效果。同時,根據高層建筑使用性質和業態特點,規定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明確了演練要求,同時強調高層住宅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2、規范微型消防站等高層建筑消防組織建設
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滅火和突發事件處置為一體的消防站點,具備發現快、到場快、處置快以及機動靈活的特點,能夠有效遏制小火演變成大災,為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爭取寶貴時間。修訂后的《規定》立足我市實際,對高層建筑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的建設予以了明確。
法條摘要:
第二十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設計總戶數超過2000戶的高層住宅建筑小區、建筑高度超過100米或者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特點和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在重點部位、重點區域分散設置多個消防器材存放點。
3、明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修訂后的《規定》總結近年來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對消防監督檢查中較為突出的十四項危害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外墻堆物、占用電纜井管道井等,并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提升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4、鼓勵居民家庭根據樓層實際配備滅火自救逃生器材
高層建筑消防問題被稱為“全球性”難題,因此高層居民在提高防火安全意識的同時還有必要熟悉建筑內消防設施,了解安全逃生路徑,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報警器和逃生器材。
法條摘要:
第三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鼓勵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根據不同樓層實際情況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燃氣報警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和逃生緩降器、逃生繩、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口哨、手電筒等滅火自救逃生器材,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亮點三 著眼落實,細化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則
修訂后的《規定》立足實踐,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關鍵環節進行了細化與明確,以確保相關規范的有效落實。
1、推行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規范化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不僅有利于防止火災事故,而且還有利于安全疏散,能引導人們在事故時采取合理正確的行動。修訂后的《規定》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維護管理進行了明確,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2、規范消防車通道施劃管理
消防車通道的合理施劃是確保“生命通道”暢通的關鍵,修訂后的《規定》總結我市消防車通道專項治理行動經驗,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車通道施劃的主體及標準。
法條摘要:
第三十條 高層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加強對消防車通道的管理,按照標準施劃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滿足消防車通行及轉彎的要求,保障消防車通道通暢。
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的,高層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標準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施劃工作。
3、明確共用消防設施運行維修費用的負擔
共用消防設施運行維護特別是維修改造費用應當有誰來承擔一直以來都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難題,實踐中因為費用問題相互扯皮最終釀成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修訂后的《規定》明確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共用消防設施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保修期后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改造可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無維修資金或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面積所占比例分攤。同時要求共用消防設施嚴重損壞時應當及時維修。
法條摘要:
第四十七條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依法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嚴重損壞危及業主住用安全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未及時組織維修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情況以及相關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使用人公開。
亮點四 補足短板,加強高風險領域消防安全防范
高層建筑功能復雜、人員密集,火災負荷大。修訂后的《規范》對當前我市高層建筑火災隱患集中點、重點部位、特殊場所進行了針對性的規范。
1、明確新業態場所消防管理要求
近年來,我市高層建筑內各類新業態不斷涌現,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等日益增多,修訂后的《規定》結合近年來印發的系列文件,明確了此類新業態場所設置和管理要求。
法條摘要:
第四十一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避難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四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規定,開展火災風險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災撲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義務,保障安全運營。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建立信息通報、線索移送和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
2、改善老舊高層住宅消防安全條件
老舊高層住宅小區及遠年商品住房由于歷史原因設施陳舊,火災隱患突出。修訂后的《規定》要求市和區人民政府將其納入改造計劃,強化技防物防措施同時考慮到持久性管理的需求,將改造完成后老舊高層住宅小區管理職責歸屬到物業和街道。
法條摘要: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老舊高層住宅小區及遠年商品住房納入改造計劃,修繕老舊消防設施,增配火災應急廣播、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滅火器材等相應的消防設施,提高火災預警和處置能力,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改造后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老舊高層住宅小區周邊,采取協調擴充車位、引導分流分時停車等措施,保障小區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3、強調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我市超高層建筑保有量居于全國前列,其中250米以上9棟,最高的117大廈更是達到596米。較之普通高層建筑,超高層建筑的疏散救援難度和火災危險性無疑更大,修訂后的《規定》特別強調了超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問題,一是規定超高層建筑建設應當確保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二是增加了超高層建筑演練頻次要求,同時對超高層建筑的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提出更高要求;三是要求超高層建筑運用智能化技術進行消防安全監控和預警。
法條摘要:
第七條 規劃資源部門審批建筑高度80米以上高層住宅建筑、100米以上高層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確保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高層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設計總戶數超過2000戶的高層住宅建筑小區、建筑高度超過100米或者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特點和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在重點部位、重點區域分散設置多個消防器材存放點。
第四十四條 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有關單位應當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
4、加強火災高風險點治理
聚焦戶外廣告牌、外墻保溫、豎向管井、燃氣用具、排油煙設施等高層建筑多發易發火災風險點和治理難點,設置相應條款,明確注意事項和法律責任。
法條摘要: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者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三十二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建筑,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高層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高層建筑在進行外墻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筑內人員安全。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井壁耐火極限、管井檢查門以及電纜井內電器線路的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遵守國家和本市燃氣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餐飲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設施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等設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并做好記錄,保留檢查、清洗記錄的時間不少于2年。
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公共排煙管道定期檢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亮點五 疏堵結合,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與停放管理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等電動車停放充電引發的亡人火災事故時有發生,且呈逐年多發態勢。為切實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修訂后的《規定》在《天津市消防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高層建筑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實施源頭治理,明確新建高層配套建設集中停放充電、自動斷電等安全設施,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同時,將禁止攜帶電動車電池進入電梯寫入具體條款,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摘要:
第三十八條 新建高層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安全充電設施。
高層住宅建筑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高層公共建筑設置的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為電動車充電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層建筑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禁止攜帶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電動車停放、充電的巡查、檢查工作,發現電動車違法違規停放、充電的,有權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本市鼓勵電梯加裝電動車智能阻止系統。
第五十六條 攜帶電動車或者電動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天津都市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查看所有評論正有(0)人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