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光明區一男子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究竟是怎么回事
6月29日21時41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到報警稱,光明區鳳凰街道一小區發生火災,消防救援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處置,21時48分明火被撲滅。
現場是一組正在充電的鋰電池起火,火焰點燃了室內雜物,主要燒毀鋰電池1組和電磁爐2個,過火面積1平方米,無人員傷亡。
起火原因為柯某某違規將私自改裝的一組鋰電池帶入室內充電,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熱失控造成火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個人過失行為引起火災,公安機關給予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有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藍朋友的提醒
改裝電池的行為
可能導致火災風險增加
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
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請勿心存僥幸
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嚴禁擅自改裝!
自覺做到電動自行車及電池
不進樓、不入戶
不在室內對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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