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加強執法力度 強制實施
如何才能使帶薪年休假從“紙上福利”回歸“大眾權利”,夏贊才建議,政府應加大帶薪休假的執行力度,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嚴格追究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發揮勞動者自己的組織——工會的作用;加強企業對社會的責任認識。
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社會學系主任謝建社說,現在推行難度最大的是執行的企業方。他表示,要通過宣傳教育引導企業,只有調動職工積極性,緩解壓力才能提高生產經營效益。同時,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工商管理部門等要對企業進行評估,通過評估機制進行制約,對執行好的企業進行表彰,不合格的亮黃牌警告,要求進行整改。“像欠薪、環保等問題,通過第三方評估,多方進行推動,這樣才能使制度慢慢走上正軌,成為一個良性的循環。”
(記者 林洛頫 馮亞濤 吉羽 黨欣 林龍勇 馮蕓清 朱虹 張西美朵 高增硌 實習生劉苡婷 萬韻參與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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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 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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