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法制日報
4月23日 《法制日報》:法官剖析“朋友圈”售假案四大特點
有段時間,微信“朋友圈”里流行賣“名牌”箱包。極低的價格,告訴人們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它們不是真的。同時人們也在納悶,這些在“朋友圈”里賣假貨的人,他們究竟出于哪些目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發現,被告人多有正當工作,“朋友圈”里賣包是為了賺零花錢,而且他們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淡薄,很少有人意識到售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黃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兩人還是租住在一起的好兄弟。看到“朋友圈”里流行賣各種商品,兩人閑來無事一合計,決定也開始自己的“創業”之路,賺點零花錢。于是,兩人通過手機微信平臺發布各類假冒品牌箱包及手表的照片,并在暫住地對外銷售。誰知沒干多久,兩人就被警方抓獲。民警當場查獲待售的假冒LV牌皮帶兩根、LV牌包袋兩個、PRADA牌包袋4個、PRADA牌皮夾1個、TUDOR牌手表1塊、AP牌手表1塊、Cartier牌手表1塊、MONTBLANC牌手表1塊、ROLEX牌手表兩塊。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涉案物品價值53.76萬元。
與之相類似,韓某、孫某也是租住在一起的哥們。兩人都有正式工作,想著在微信“朋友圈”里賣點東西,貼補一些房租。兩人于是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提包、皮夾,并通過手機微信發布商品圖片信息,聯系買家后對外銷售。2013年3月22日,警方將兩人抓獲,并在暫住地查獲假冒LV牌皮夾5個、LV牌包5個、CHANEL牌包1個、PRADA牌包7個、PRADA牌皮夾6個、Dior牌包1個。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涉案物品價值24.81萬元。
法院認為,兩起案件均為共同犯罪,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對兩起案件的4名被告人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以上案件主審法官馮祥告訴記者,浦東法院審理的微信“朋友圈”售假刑事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一是進貨地點相同,假冒的商品都是從外地某省發貨;二是進貨方式相同,都是在網上看好后直接下單進貨;三是被告人進貨時都知道自己買進來的是假貨,認為只要定價低,或者標明是海外代購、高仿、原單就沒事;四是微信‘朋友圈’只是展示平臺,買家看好商品后,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現場看貨,現金交易。”
馮祥說,微信“朋友圈”這種“現場看貨,現金交易”的方式,也給審判實踐帶來難題。“它既不像淘寶店、天貓店,也不像京東、亞馬遜這樣的電商,‘朋友圈’里沒有銷售記錄,這就導致很難查清被告人的實際銷售情況”。
馮祥告誡那些想在“朋友圈”里淘金的人們,賣假貨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售假者應及時警醒,馬上收手。
馮祥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微信是基于朋友社交的網絡工具,如果僅僅是在微信上轉發照片,很難界定這是一種涉嫌侵犯名品的知識產權的非法經營行為,因此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也很難通過正當渠道維護。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天津都市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查看所有評論正有(0)人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